一、行政復議的受理范圍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條的規(guī)定,清遠市公安局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下列行政復議申請:
(一)對公安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yè)、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zhí)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二)對公安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
(三)對公安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zhí)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四)認為公安機關違法集資、征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五)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公安機關頒發(fā)許可證、執(zhí)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公安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公安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
(六)申請公安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公安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
(七)認為公安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二、申請行政復議的期限
一般情況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可以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法律規(guī)定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xù)計算。
三、行政復議申請人的資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即可作為申請人提起行政復議申請。有權申請行政復議的公民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有權申請行政復議的公民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為申請行政復議。有權申請行政復議的法定或者其他組織終止的,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申請行政復議。
申請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為參加行政復議。
四、行政復議辦理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