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自然資利用發(fā)〔2025〕12號
清遠市代建項目管理局:
因城市建設需要,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條等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經(jīng)清遠市人民政府批準同意(清府函〔2025〕39號),現(xiàn)決定如下:
一、無償部分收回清遠市代建項目管理局名下441802005004GB00214地塊3541.82平方米、無償整體收回441802008009GB00407地塊896.53平方米國有土地使用權。
二、依法變更上述地塊所在的《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編號:441801-2020-0021(A)、441801-2022-0122(A))。
清遠市自然資源局
2025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