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國家秘密定密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和加強我省國家秘密確定、變更、解除工作(以下簡稱定密),建立健全定密授權和定密責任人制度,提高定密工作質量,維護國家的安全和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及其實施條例、《國家秘密定密管理暫行規(guī)定》(以下分別簡稱《保密法》《保密法實施條例》《定密暫行規(guī)定》)等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qū)域內國家機關和涉及國家秘密的單位(以下簡稱機關、單位)的定密工作、定密責任人的確定、定密授權和定密監(jiān)督管理,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
定密分為原始定密和派生定密。
原始定密是依法具有定密權(以下簡稱原始定密權)的機關、單位依法確定、變更、解除國家秘密的初始行為。派生定密是指機關、單位執(zhí)行上級機關、單位或辦理其他機關、單位已定密事項,根據所執(zhí)行或辦理的國家秘密事項確定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圍的行為。
第四條
定密工作應當堅持最小化、精準化原則,做到主體合法、依據充分、程序規(guī)范、監(jiān)督到位、動態(tài)管理。
第五條
機關、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定密責任制度,明確和細化定密責任人、承辦人的權責,加強培訓教育,自覺接受監(jiān)督,嚴格依照法律法規(guī)和保密事項范圍定密。
第二章 定密授權
第六條
省級機關以及設區(qū)的市、自治州一級機關(以下簡稱授權機關)在主管業(yè)務工作范圍或者本行政區(qū)域內,可以根據機關、單位申請作出定密授權決定,或者根據工作需要主動授權。
第七條
授權機關主動授權的,依照《定密暫行規(guī)定》第八條的規(guī)定,僅限于被授權機關承擔授權機關定密權內的涉密科研、生產或者其他涉密任務等情形。
第八條
機關、單位申請定密授權的,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定密授權書面申請公文;
(二)定密授權申請表;
(三)本機關、本單位保密事項一覽表;
(四)定密責任人情況一覽表;
(五)近三年來本機關、本單位原始定密情況;
(六)定密工作制度;
(七)授權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尚無保密事項范圍的機關、單位,可以不提供第(三)項。
第九條
申請定密授權應當逐級向授權機關提出。機關、單位收到下級機關、單位的授權申請但無授權權限的,機關、單位應當依法先行審核并出具審核意見后,逐級上報至授權機關。
收到定密授權申請的機關、單位,應當組織專門人員進行書面審查、核實,必要時可以到申請機關、單位進行現場審核。
審核、審批應當自收到定密授權申請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完成。
第十條
定密授權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授權期限一般不超過五年。授權期限屆滿,授權機關未再作出授權的,定密授權自然終止。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授權機關應當及時撤銷授權。
(一)被授權機關不再經常產生授權范圍內的國家秘密事項;
(二)因保密事項范圍調整,授權事項不再作為國家秘密的;
(三)被授權機關、單位對所授定密權行使不當,造成嚴重后果或不良影響的;
(四)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建議撤銷授權的;
(五)被授權機關、單位被撤銷或者合并的;
(六)授權機關認為其他應當撤銷授權的情形。
第十二條
因保密事項范圍調整,授權事項密級發(fā)生變化,或者被授權機關、單位名稱變更,或者授權期限屆滿的,授權機關原則上應當根據被授權機關、單位的申請,重新作出定密授權。
第十三條
設區(qū)的市、自治州一級機關作出授權決定或撤銷授權決定的,應當在作出決定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報廣東省國家保密局備案。
授權機關作出授權決定的,應當報送以下備案材料:
(一)定密授權決定書;
(二)被授權機關、單位定密授權申請表;
(三)近三年來被授權機關、單位原始定密統(tǒng)計表;
(四)被授權機關、單位定密責任人備案表;
(五)其他需要備案的材料。
授權機關作出撤銷決定的,應當報備撤銷定密授權決定書。
第十四條
機關、單位收到定密授權決定或者撤銷定密授權決定的,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報同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縣(市、區(qū))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將定密授權備案情況向地級以上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第十五條
廣東省國家保密局制定我省授權機關名錄,并在有關范圍內公布。
各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要建立被授權機關、單位動態(tài)管理制度,掌握本行政區(qū)域內被授權機關、單位基本情況。
第三章 定密責任人
第十六條
機關、單位主要負責人為本機關、本單位法定定密責任人,對定密工作負總責。
機關、單位法定定密責任人可以根據工作需要,指定若干名定密責任人(以下簡稱指定定密責任人),對職權范圍內的定密工作負責。無原始定密權的機關、單位的指定定密責任人應為本機關、本單位分管涉密業(yè)務的負責人。
除定密責任人外,其他人員不得審核批準國家秘密的確定、變更和解除。
第十七條
指定定密責任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涉密人員基本條件;
(二)機關、單位負責涉密業(yè)務工作的中層以上領導干部。無原始定密權的機關、單位,按照本細則第十六條第二款規(guī)定執(zhí)行;
(三)經過定密業(yè)務培訓合格,掌握定密專業(yè)知識和技能;
(四)熟悉本機關、本單位涉密業(yè)務工作;
(五)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的,不得指定為定密責任人:
(一)受過刑事責任追究的;
(二)近兩年來受過黨紀政紀撤職(含)以上處分的;
(三)近兩年內有違反保密法律法規(guī)行為,受過黨紀政紀處分的;
(四)上一年度崗位考核被評為“不稱職(不合格)”的;
(五)近兩年來,一年內有兩次以上違反保密法律法規(guī)記錄的;
(六)保密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條
機關、單位法定定密責任人指定定密責任人,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明確指定定密責任人姓名、定密權限、定密事項范圍、授權期限等。
指定定密責任人不得指定其他人為定密責任人。
第二十條
機關、單位定密責任人除履行《保密法實施條例》第十條規(guī)定的職責外,還應承擔下列工作:
(一)負責根據保密事項范圍,制定和調整本機關、本單位《保密事項一覽表》;
(二)負責審批、審核本機關、本單位定密工作制度;
(三)指導、檢查、督促本機關、本單位定密工作承辦人履行職責;
(四)負責糾正本機關、本單位違法違規(guī)的定密行為和結果;
(五)負責審批、審核本機關、本單位年度定密統(tǒng)計情況;
(六)配合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做好密級鑒定工作;
(七)提出改進定密工作的方式、措施;
(八)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一條
機關、單位應當在完成定密責任人確定或者調整工作后三十個工作日內將名單及有關情況報同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二條
法定定密責任人對指定定密責任人和承辦人的履職情況負有監(jiān)管職責。法定定密責任人可以更改指定定密責任人的定密意見,可以依法調整指定定密責任人。
第四章 國家秘密的確定
第二十三條
機關、單位原始定密的,應當在定密權限內,依照保密事項范圍確定國家秘密的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圍。
機關、單位不得擅自超出保密事項范圍或者違反程序定密,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密級。
第二十四條
除《定密暫行規(guī)定》第十九條所列事項外,下列事項不得確定為國家秘密:
(一)一般性信息或者從公開途徑、公共媒體獲取、引用的信息;
(二)機關、單位的人事、財務、黨務和行政管理等內部事項;
(三)無涉密內容的領導同志內部講話,內部使用的文件、資料、簡報、信息等。
上述事項保密事項范圍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二十五條
機關、單位應當依據國家保密局會同有關中央國家機關制發(fā)的保密事項范圍,摘錄制定本機關、本單位保密事項一覽表,分解細化涉密事項。
保密事項一覽表的主要內容包括國家秘密具體事項名稱、法律法規(guī)依據、密級、保密期限(或者解密條件、解密時間)、知悉范圍、承辦部門等。除本行業(yè)、本領域保密事項范圍外,機關、單位涉及紀檢監(jiān)察、組織人事、財政、信訪、工會等方面的保密事項范圍的,應當一并摘錄。
機關、單位不得制定超出保密事項范圍的涉密事項。
第二十六條
機關、單位保密事項一覽表的制定應當符合保密規(guī)定,經過本機關、本單位法定定密責任人審查批準。
保密事項范圍作出調整的,機關、單位應當及時對本機關、本單位保密事項一覽表作相應調整。
第二十七條
機關、單位應當按照下列程序確定國家秘密:
(一)承辦意見。承辦人應當嚴格對照有關保密事項范圍或已定密信息,對承辦事項提出是否確定為國家秘密的意見。需要確定的,應當書面注明擬定密級、保密期限(或者解密條件、解密時間)、知悉范圍以及依據和理由,并對保密要點作出必要說明。
(二)審核批準。定密責任人應當對是否確定,擬定密級的依據和理由是否正確充分,保密期限(或者解密條件、時間)和知悉范圍是否適當,涉密載體標志是否規(guī)范等進行審核。認為屬于漏定、錯定或者定密不準、依據不充分的,應當直接糾正或者退回重新辦理;認為定密依據和理由充分的,予以批準。
第二十八條
機關、單位對所產生的國家秘密事項有定密權的,應當自該事項產生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完成確定。在定密時限內尚未確定密級的,應按擬定密級或者視同涉密載體對過程性文件、資料進行管理。
第二十九條
機關、單位對所產生的國家秘密事項沒有定密權的,應當按照擬定密級先行采取保密措施,并于十個工作日內報請有定密權的上級機關、單位確定;沒有上級機關、單位的,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提請有相應定密權的業(yè)務主管部門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
接到定密申請的機關、單位,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機關、單位。
第三十條
保密事項范圍對是否屬于國家秘密以及何種密級沒有明確規(guī)定,但符合保密法第九條、第十條規(guī)定的事項,屬于不明確事項。
省直以下的機關、單位對所產生的不明確事項,應當逐級報送至省直或者中直駐粵業(yè)務主管機關、單位審核,由省直、中直駐粵機關、單位報送廣東省國家保密局確定。
省直、中直駐粵機關、單位申報不明確事項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報不明確事項公文;
(二)不明確事項定密申報表;
(三)不明確事項的具體內容;
(四)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認為應當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一條
機關、單位對已定密事項是否屬于國家秘密或者屬于何種密級有不同意見,向原定密機關、單位提出異議未予以處理或仍有異議,或者聯合發(fā)文機關、單位對某一事項是否屬于國家秘密或者屬于何種密級有不同意見,無法協商一致的,屬于有爭議事項。
省直以下的機關、單位對有爭議事項,應當逐級報送至省直、中直駐粵業(yè)務主管機關、單位審核,由省直、中直駐粵機關、單位報送廣東省國家保密局確定。
省直、中直駐粵機關、單位申報有爭議事項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報有爭議事項公文;
(二)有爭議事項定密申報表;
(三)有爭議事項的具體內容;
(四)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認為應當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二條
國家秘密一經確定,應當依法作出國家秘密標志。國家秘密標志要素“密級★保密期限”“密級★解密時間”“密級★解密條件”應當完整標注,不得省略。
工作秘密、商業(yè)秘密、個人隱私等不屬于國家秘密的事項,不得使用國家秘密標志。
第三十三條
機關、單位匯編涉密文件資料的,應當對各獨立文件、資料分別作出國家秘密標志,并在封面上按最高密級和最長保密期限作出標志。
摘錄、引用屬于國家秘密事項的,應當按最高密級和最長保密期限作出標志。
法律法規(guī)或者中央國家機關規(guī)定不得匯編、摘錄、引用涉密文件資料的,應當從其規(guī)定。
第五章 國家秘密的變更和解除
第三十四條
機關、單位應當每年對所確定的國家秘密進行審核,符合變更、解除條件的,應當及時作出決定。
第三十五條
除《定密暫行規(guī)定》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的情形外,機關、單位應當對下列情形所確定國家秘密事項的密級、保密期限或者知悉范圍及時作出變更:
(一)原知悉范圍或者保密期限(或解密條件、時間)因工作需要應當作出調整的;
(二)上級機關、單位或者業(yè)務主管部門作出變更通知的;
(三)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建議作出變更的。
第三十六條
機關、單位認為需要延長國家秘密事項保密期限的,應當在原定保密期限屆滿前三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并于原定保密期限屆滿前十個工作內書面通知知悉范圍內的機關、單位或者人員。
第三十七條
機關、單位認為需要縮短保密期限的,應當在作出決定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知悉范圍內的機關、單位或者人員。
第三十八條
除《定密暫行規(guī)定》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的情形外,機關、單位應當及時對國家秘密事項的下列情形進行解密:
(一)上級機關、單位已決定公開或者要求解密的;
(二)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建議解密的。
第三十九條
機關、單位對所產生的國家秘密事項作出解密決定之后,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不得公開或者無需公開的,應當按照內部事項管理。
第四十條
機關、單位作出國家秘密變更、解除決定的,除自行解密和正式公布外,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知悉范圍內的機關、單位或者人員。
第六章 定密監(jiān)督
第四十一條
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對本行政區(qū)域內機關、單位的定密工作情況進行監(jiān)督,及時發(fā)現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整改意見,督促落實整改措施。
第四十二條
機關、單位保密組織應當加強對本機關、本單位定密工作情況的監(jiān)督管理,對發(fā)現問題的,應當及時糾正。
第四十三條
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上級機關、單位和業(yè)務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機關、單位定密工作情況進行檢查、指導,具體內容是:
(一)定密工作領導責任制落實情況;
(二)定密工作制度建立和執(zhí)行情況;
(三)定密授權及報備情況;
(四)定密責任人的指定、報備情況;
(五)定密責任人的履職情況;
(六)定密行為的合法、規(guī)范情況;
(七)定密糾正和改進情況;
(八)定密年度審核、統(tǒng)計、報告情況;
(九)其他定密工作情況。
機關、單位應當參照前款規(guī)定,定期組織開展自查。
第四十四條
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發(fā)現機關、單位定密授權不當或者定密責任人未能依法履行職責的,應當通知及時糾正;需要作出調整的,應當書面建議機關、單位進行調整。
第四十五條
機關、單位認為文件、資料定密存在不當的,可以向原定密機關或者其上級機關提出異議,必要時可以征詢同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意見。
接到定密異議的機關、單位應當在二十個工作日內依照規(guī)定作出處理,并及時將處理結果反饋提出定密異議的機關、單位。
第四十六條
機關、單位應當于每年2月底前,將上一年度國家秘密事項確定、變更、解除等統(tǒng)計情況報送同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
被授權機關應當及時將上一年度國家秘密事項確定、變更、解除等統(tǒng)計情況及時報授權機關。
下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于每年3月底前向上一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報告本行政區(qū)域內年度定密統(tǒng)計情況。
第四十七條
各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年度對本行政區(qū)域內的定密情況進行統(tǒng)計分析,于每年3月底前向同級黨委、政府和上一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并在一定范圍內通報。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本細則規(guī)定的定密授權決定書、定密責任人指定書等文書表格樣式由廣東省國家保密局統(tǒng)一制定。
第四十九條
各地區(qū)各部門可以依據本細則,制定本地區(qū)本部門定密管理具體辦法。
第五十條
本細則由廣東省國家保密局解釋。
第五十一條
本細則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